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乔国惠,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彦军,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乔国惠与刘彦军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军缴纳过付款2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