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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65号

乔国惠与刘彦军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国惠,刘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乔国惠,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彦军,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乔国惠与刘彦军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军缴纳过付款2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