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3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西大道105号。负责人孙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建华,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诉被告杨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