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20号原告王晓芳,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和,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晓芳与被告张献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王晓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芳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晓芳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申 博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