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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20号

王晓芳与张献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芳,张献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20号原告王晓芳,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和,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晓芳与被告张献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王晓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芳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晓芳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申 博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