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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91执字第80号

马成元与史训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成元,史训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91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马成元,1967年6月20日。

被执行人:史训磊。申请执行人马成元与被执行人史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史训磊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