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91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马成元,1967年6月20日。
被执行人:史训磊。申请执行人马成元与被执行人史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史训磊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 微信公众号“”
马成元与史训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91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马成元,1967年6月20日。
被执行人:史训磊。申请执行人马成元与被执行人史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史训磊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