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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378号

梁烨与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烨,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378号原告梁烨,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仲奇、茹晓慧,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史信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梁烨与被告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梁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烨的撤回起诉申请事由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霭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宁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