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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696号

高云凤与张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云凤,张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96号

原告:高云凤。

被告:张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凤诉被告张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凤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凤撤回起诉。诉讼费164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高云凤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