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96号
原告:高云凤。
被告:张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凤诉被告张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凤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凤撤回起诉。诉讼费164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高云凤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