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338-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荣。委托代理人华扬斌、王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生美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赵庆生,系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唐纪美,系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庆生,男,1963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3********,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扬子中路*****号***室。被执行人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赵慧,系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法定代表人顾卫国,系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国荣与被执行人江苏生美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赵庆生、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苏生美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支付),给付律师费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440元。五被执行人未履行借款327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支付),未履行案件受理费1744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6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赵庆生、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