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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47号

隋守英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守英,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隋守英,男,45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鹤,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隋守英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隋守英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月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