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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342号

高要与宗升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要,宗升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农民。被执行人宗升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升会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火文胜

审判员  许卫民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