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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220号

牛××与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220号申请执行人牛××。被执行人许××,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牛××诉被执行人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暂无财产无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淑芹

审 判 员  孔立虎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