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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5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周长顺、周长忠、李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周长顺,周长忠,李兆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52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涛,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夏津县,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连凯,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周长顺,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生,住夏津县。

被告:周长忠,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住夏津县。

被告:李兆忠,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夏津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周长顺、周长忠、李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长顺、周长忠、李兆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