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山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席海军,男。被执行人刘良辉,男。本院在执行席海军与刘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良辉已分期分批自觉履行2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良辉已死亡,又无遗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山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唐志红执 行 员 汪东升执 行 员 刘永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汪耀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打印责任人汪东升校对责任人汪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