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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执字第146-1号

席海军与刘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海军,刘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山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席海军,男。被执行人刘良辉,男。本院在执行席海军与刘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良辉已分期分批自觉履行2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良辉已死亡,又无遗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山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唐志红执 行 员 汪东升执 行 员 刘永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汪耀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打印责任人汪东升校对责任人汪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