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昌文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赤乌中路联盛广场A7栋213—214号。法定代表人周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文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游勇
审判员 张薇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