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860号
原告:管中山,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陈学化,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杨杰,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管中山诉被告陈学化、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宋伶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学化、杨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宋伶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商 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