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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857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崔国奎、岳广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崔国奎,岳广宁,刘高林,崔国玉,刘涛,王媛媛,崔斌超,刘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57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组织机构代码:06199537-1。负责人田绍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钰,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国奎(曾用名:崔红明)。被告岳广宁。被告刘高林。被告崔国玉(曾用名:崔红莲)。被告刘涛。被告王媛媛。被告崔斌超(曾用名:崔新文)。被告刘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崔国奎、岳广宁、刘高林、崔国玉、刘涛、王媛媛、崔斌超、刘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国奎、岳广宁、刘高林、崔国玉、刘涛、王媛媛、崔斌超、刘丽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42069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国奎、岳广宁、刘高林、崔国玉、刘涛、王媛媛、崔斌超、刘丽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42069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