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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065号

王玉花与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花,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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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汉族,住山东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驻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4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下: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459号裁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