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60号原告李德成。原告李学军。原告李爱霞。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作军。李作军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丰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健康东街10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成、李学军、李爱霞与被告李丰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丰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丰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