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437号
原告:杨某,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委托代理人:李英桂、周凤麟,男,系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原告杨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号以愿意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向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