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吴浩然,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孙福庚,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吴浩然与孙福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浩然依据(2004)敖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孙福庚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