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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295号之一

杭州萧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泰升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萧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泰升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被执行人杭州泰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云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杭州富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泰升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长巷村的机器设备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泰升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长巷村的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杭富资评字(2016)第433号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