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兴安盟国营布敦化牧场,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法定代表人董根锁,职务场长。被执行人白那木拉,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兴安盟国营布敦化牧场申请执行白那木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那木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