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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刑初52号

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6刑初52号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2016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兰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11时左右,灵寿县某村曹某甲家与胡某某家因纠纷在曹某甲家发生吵骂,在吵骂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系曹某甲孙子)用铁锹将胡某某、宋某某、宋某甲打伤。经灵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胡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宋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并宣读了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解协议、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1时左右,灵寿县某村曹某甲家与胡某某家因纠纷在曹某甲家发生吵骂,在吵骂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用铁锹将胡某某、宋某某、宋某甲打伤。经灵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胡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宋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另查,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宋某某、宋某甲、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三被害人6.5万元,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5日11时,我家与胡某某有经济纠纷。我父亲曹某乙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了刑,当时吸收了胡某某丈人一些钱,前段时间胡某某丈人死了,胡某某他们找我家要钱,我们不给,他们就把棺材抬到了我家门口,后还把我爷爷家的手扶拖拉机跟电动三轮车推走了,我奶奶从我姑姑家回来气不过,去胡某某家理论,我怕出事就追过去了,听我奶奶说胡某某准备打她,我就去打胡某某,后被人拦住了,之后我爷爷就把我劝了回去。后来我姑姑曹某丙、老舅王某甲、王某乙和叔叔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都过来了,大家商量我家和胡某某家经济纠纷及推走的三轮车和手扶拖拉一事如何处理。又过了一会儿,胡某某夫妇和一群人到我爷爷家门口嚷吵,他们手中拿着铁锹、棍棒,我大舅王某甲和我爷爷在大门口拦着不让进家,我在家里和他们对着嚷吵,我一个叔叔拦着我不让我出去和他们打架。不一会儿,和胡某某他们一块来的一个哑巴拿着一把铁锹从大门外进到院里,他用铁锹打我,没有打到我,我顺手拿起靠在南房墙上的一把尖铁锹和哑巴打起来,记不清是我家谁将哑巴推倒了,我就用铁锹在他身上乱敲,打在哑巴的背部、腹部等部位。这时胡某某带去的人就开始拿石头之类的东西往我家乱砸,后来我村曹某丁的儿子从前面抱住我,劝我说不要再打了。我将他甩开,紧接着我的后脖子部位被砸了一石头,我扭头看见对方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铁锤子在我后边,我就随手拿铁锹冲着这名拿锤子人的头部拍了下去,这名拿锤子的男子被我拍了之后就跑了出去,我就追他,一边追一边用铁锹拍打拿锤子的男子,后来我听说他叫宋某某。我返回我爷爷家院子里,顺手拾起他们扔在我家的石头向门外砸去,砸在那群人一人身上,具体砸的是谁我说不上,准砸着他们了,我不注意当时砸的人是否是胡某某,之后我们就把大门关上了。对方来了好多人,我只认识胡某某夫妇。我们这一方就我自己拿着铁锹,我家里其他在场的人没有参与打架。公安到了现场后,我看见胡某某的头部出血了。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5日上午,我妹妹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曹某甲、曹某甲的妻子、宋某丙、曹某某到我家把胡某某打了”。后来我就骑摩托车走到村南路口,看见曹某甲家门口有一群人,我过去后看见哑巴(大名叫宋某甲)、胡某某、宋某乙、朱某某在曹某甲家门口和曹某甲家人吵闹,哑巴这时被曹某甲的家人拉进了曹某甲家门洞,这时我见曹某某双手拿着铁锹在哑巴身上乱打,胡某某这时也进去拉哑巴,我也紧跟着进了门洞,曹某某就拿着铁锹对着我乱打,把我的上嘴唇打伤了,后来有人就往外推我,在往外推我的时候曹某某又用铁锹砸在我的左背部。后来我就在曹某甲家门洞外面站着,看见曹某某在大门洞里扔了一块砖头砸在了胡某某的头部,这时我感到嘴上有血,我就到曹某甲家东面的道上了,再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不一会公安人员和“120”都来了,把我和哑巴、胡某某拉到了县医院。我去曹某甲家时没有拿工具。宋某甲进了曹某甲家大门洞时手里没有拿铁锹。当时我、胡某某、宋某甲受伤了,我和宋某甲的伤是曹某某用铁锹拍的,胡某某头部的伤是曹某某用砖头砸的。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5日早上9时左右,我在家中听见外面大街上有人骂我,听声音是曹某甲媳妇在骂我,我就从家里出来碰到了曹某甲夫妇、曹某甲儿媳宋某丙、曹某甲孙子曹某某四人,曹某甲媳妇就上前骂我,并说叫我打他,我就躲她,这时曹某某到我跟前问我叫什么,他说记住我了,接着上前就用拳头打我,打在我的右脸上,曹某甲当时抓着我的衣领不让我动,后来被乡亲拉开了。接着我舅子宋某甲(哑巴)、我挑担曹某戊、宋某某也过来了,我想去曹某甲家和他们理论,让大伙评评理。接着我和我媳妇宋某乙、宋某甲、曹某戊、宋某某就去了曹某甲家,在曹某甲家大门口我冲里面说:“曹某乙儿子出来,你打我你出来得说说”。接着曹某甲夫妇、曹某甲儿媳宋某丙从家里出来,同时他家里还出来好多人。曹某甲出来后上前就往路上推搡我,将我推到了他家大门口南边墙根,我俩就吵,接着看见宋某甲(哑巴)和曹某某等人撕拽,宋某甲被他们拽进了大门洞里,曹某某拿着一把铁锹打宋某甲,砸在了宋某甲胳膊、头上,后被曹某某他们打倒在地上,我看见宋某甲脸上流血了,我打算上前去拦,但是在大门那人比较多也比较乱,我也被人拦着。接着我看见曹某某拿着一块半截砖朝我砸过来,砸在了我的头部前额部。我还看见宋某某在大门口东南那被打倒了,宋某某当时满脸是血,我也没有注意是谁用什么打的他,这时我感觉我头上也流血了,我急了,我就从街上捡起了一块砖头,朝摁着宋某甲的人砸,也没有砸到他们,后我又向门洞里砸了几块砖头,过了一会公安机关人员及120急救人员就来了,后我和宋某某、宋某甲被送到了县医院。曹某甲一方参与打架的有曹某某,还有不认识的几名男子,其中有一名上年纪的男子拿着一把锤子砸我,没有砸到我,其他人有无拿工具不注意。我头部右前额被曹某某用砖头砸伤了,宋某甲被曹某某用铁锹打伤了头部、胳膊,宋某某被打的嘴唇受伤,听宋某某说也是曹某某用铁锹打的。我没有见对方有人受伤。胡某甲、曹某戊、宋某丙没有参与打架,他们一直在拉架。我和曹某甲家人打架是因为五、六年前我丈人在曹某乙那存了6000元钱,后来知道曹某乙是非法集资,还被判了刑,今年8、9月份我丈人得病和曹某乙要钱,曹某甲当时说有钱也不给,今年12月初我丈人去世了,出殡当天我们扣了曹某甲家的一辆手扶拖拉机、一辆电动三轮车。4、证人曹某甲证言:我儿子曹某乙以前是玉树合作社在我们村里的一个代办员,胡某某的丈人宋某丁通过我儿子在这个合作社里入了钱,后来这个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了,宋某丁的钱要不回来,宋某丁就找我儿子要钱。2014年12月12日胡某某带着一帮人把我家的电动三轮车和手扶拖拉机弄走了。2014年12月25日早上7时多,我老伴从闺女家回来,知道胡某某带人把我家的手扶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弄走了就去找胡某某,我老伴走了之后我就给我孙子曹某某打电话让他把他奶奶追回来,我孙子来了之后就和我一块去追我老伴,后来在胡某某家那一排的街口看到我老伴正和胡某某理论,我和我孙子过去后我孙子曹某某推了胡某某一下,我就在中间拦着不让他们起冲突,后来我们就回家了。到家后我老伴的兄弟王某甲、王某乙和侄子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丁来我家串亲戚,到10时多我在家听到外边乱哄哄的,出来后看到胡某某领着一帮人在我家门口,手里还拿着东西,胡某某他们就喊我孙子曹某某出来,要打我孙子。对方冲进了我家门洞,双方就动起手来了,当时情况比较乱,我就看到我家院子里的砖头满天飞,后来对方出了我家门洞我就把家里大门关上了,胡某某一方的人还在踹我家的大门。之后120来了,我才知道胡某某、哑巴、宋某某受伤了被送上了120,我老伴当时躺在地上我就把我老伴也扶到了120上,后来胡某某带过来的人就走了。我没看见曹某某是否拿工具了,我当时在门口拦着人,他们具体怎么打架我没看见。胡某某带过去的人我认识的有胡某某、胡某某的妻子、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的两个哥哥、哑巴、宋某某等人,其他人叫不上名字。这些人到我家时有人拿着棍棒,铁锹和粪叉,但具体是谁拿着我说不上来。5、证人曹某丙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上午9时多,我下夜班后到我父亲曹某甲家,没一会我两个舅舅、我两个哥哥王某戊、王某丁和我一个弟弟王某丙来看我母亲。10点多就听到外边有好多人嚷嚷,我就和我嫂子说:“你们亲戚们别出来了,我们出去看看”,我爸、妈、我嫂子、我侄子、侄媳妇和我就出来了,出来后看到一群人手里拿着东西进了我父亲家的门洞,我们就过去和他们推搡了起来,我爸妈年纪大了,我就顾着我爸妈,后来我和我爸妈都到了门外边,胡某某的妻子宋某乙拿着铁锹准备打我妈,我就说你打我吧,对方说我不是这的人,不打我。我看人们闹腾的劲小了,我就准备去关门,但是关不住,我就回来看到我妈坐到了地上,我就把我母亲扶到了一块石头上,之后我把我父亲拽回了家把门插上了,就听到外边有人一直砸门,直到派出所的来了之后才开门,出来后看到我妈在地上躺着,后来120来了把我母亲和对方受伤的人送到了医院。双方怎么打的我不知道。我母亲进医院了,但不知道哪里受伤,对方有人受伤了,不过我不知道是谁受伤了。6、证人马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我领着孩子到我爷爷曹某甲家里,发现我奶奶的娘家亲戚来了5个人,当时我爷爷曹某甲、奶奶、我婆婆宋某丙、我丈夫曹某某、我姑姑曹某丙都在,我姑姑曹某丙和我正准备午饭就听到外边有人嚷嚷,我婆婆宋某丙和我奶奶就先从屋里出去了,我爷爷曹某甲也跟着出来了,后来我女儿跑出去了,我就追到了院子里,到了院子里看到胡某某他们三、四个人手里拿着东西进了我家门洞,我婆婆和我爷爷、奶奶就上前拦着他们,后来曹某某也出来了,我就把我女儿给了一个亲戚,我就过去拦着不让胡某某他们进家门,后来有两名中年妇女拦着我把我摁到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看到双方怎么打架的。我奶奶进医院了,不知道哪里受伤了,其他人有没有受伤找不知道。7、证人王某戊证言:今天早上我和王某丁、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一起去看我姑姑,也就是曹某甲的妻子,她身体不好,上午9点半的时候到的我姑姑家,当时我姑姑、姑父和他孙子曹某某、表妹曹某丙、曹某乙的妻子在家。大概十点听见外面有吵骂声,我姑姑和姑父说出去看看,我们也随后到了院子里,看到外面有十几个人,有拿着铁锹的、有拿木棒的,也有空手的,我都不认识。曹某乙的妻子说:“不碍你们的事你们去屋里吧”,后来我姑姑、姑父、曹某乙的妻子、曹某丙就到了外面,曹某某也想出去,我们怕出事,拦住他不让他出去,没有拦住,接着外面的人们就开始向我姑父家投砖头和石头,我怕砸着就赶紧躲到了屋里,我哥哥王某丁在屋里,一直没有出去。一直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来之前我们谁也没有出去过。后来听我姑父曹某甲说他与曹某乙的妻子在外边看着我姑姑了,他们在外边与别人撕闹了,曹某某进屋后没有提打架的事。8、证人王某丁证言:2014年12月25日,我和王某戊、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一起到秋山村去看我姑姑,正在屋里喝水,听见有人叫骂,我姑姑、姑父出去了,曹某某妈妈对我们亲戚说:“不碍你们的事,你们就别出去了”,说完后她就出去了,别人也就出去了,屋里剩下了我自己,接着我听见外面有砸门的声音,我就往屋外走,到了前台下面,还没看清怎么回事,曹某某的媳妇抱着她女儿过来,说外面危险让我把孩子抱到屋里,我就到了屋里,后来外面不打了,不一会公安人员就过来了。我没有注意曹某某手里拿什么东西了,曹某某进屋后没有提打架的事,我没有参与打架。9、证人王某己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上午9时左右,我和兄弟王某乙等人开车去我姐夫曹某甲家看我姐姐,10点左右到了曹某甲家,歇了一会儿,听见门外边有一群人在叫骂。我姐夫曹某甲、外甥女曹某丙说:“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别出去”。我兄弟王某乙、姐夫曹某甲、姐姐、外甥女曹某丙出去了,我们都在院子里。后来看见我外甥女曹某丙关大门,外边的人还拿砖头砸大门,往院子里扔砖头。我没有看见他们打架。10、证人王某庚证言:10点左右到了我姐夫曹某甲家,歇了一会儿后,听见门外边有一群人在叫骂。我姐夫曹某甲的儿媳妇说:“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别出去”。当时我姐夫曹某甲、姐姐先出去了,我在院子前台上看见门外边来了一大群人,有骂的、有嚷的,我一看可能要打架,就不敢出去。后来我看见外边的人往我姐夫家院子里扔砖头,曹某某和曹某丙还有别人在大门口拦着外边的人不让进来。过了大概5分钟我身体不舒服就出去在车边蹲了一会儿,随后公安机关就来了,我没有看见他们打架。11、证人王某丙证言:听见我姑父曹某甲家外边的叫骂声后,我和王某丁、王某戊都在院里没有出门,我叔叔王某乙、姑父曹某甲、姑姑、表姐曹某丙出去了。后来我看见两个女的往我姑父家门洞、院子里扔砖头,我表姐曹某丙关了两次大门,之后外边的人还拿砖头砸大门。大概20分钟以后,公安机关就到了。我不知道是谁找到曹某甲家打架的,我一直在院子里,没有看见谁先动手的。我只看见一个拿铁锹的,记不清长什么样了,当时人多,我没看见我们当中有人打另一方了。12、证人曹某戊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曹某甲东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曹某甲、曹某甲的妻子、曹某甲的儿媳妇、还有曹某甲的孙子曹某某在胡某某门口闹事里,你赶紧过去看看”。我挂了电话就往胡某某家走,到了胡某某家后,我没有看见曹某甲的家人,我就看见胡某某和他妻子宋某乙,这时哑巴(宋某甲)和他女儿也到了胡某某家门口,后来胡某某就对我说:“为了孩子姥爷的钱,曹某甲的孙子曹某某打了我几拳,不能算了,大伙到他家问问为什么”,我说去了不能闹事。后来我们在往曹某甲家走的时候,我妻子就赶过来了,我们到了曹某甲家门口宋某乙就开始在曹某甲家门口骂了起来,这时我看见宋某某从曹某甲家南面过来了,手里有没有拿东西我没有注意,后来曹某甲家里出来了七八个人,在大门口拦着我们,不让我们进,这时曹某甲的妻子就和宋某乙骂了起来,曹某甲家人没有拦住哑巴,哑巴就进了曹某甲家的大门洞,我看见曹某某拿着一把铁锹,哑巴进了曹某甲家大门洞我才看见哑巴手里也拿着一把铁锹,我也没有看见是谁把哑巴打倒了,后我看见胡某某在大门洞口,他的头上也流血了,再后来就有人往曹某甲家大门洞里扔砖头,我也不注意是谁扔的,接着我看见宋某某在地上趴着,后来曹某甲的家人就关大门,我也在外帮忙关大门,曹某甲家的大门关住以后,宋某乙还用砖头砸了曹某甲家大门几下,这时我才看见宋某某用卫生纸捂着嘴和鼻子,才知道他的上嘴唇受伤了,还有曹某甲的妻子在她家东边的路上坐着,不一会公安人员和120就来了,120把哑巴、胡某某、宋某某还有曹某甲的妻子一块拉走了。我们去曹某甲家时没有拿工具,到了曹某甲家后见哑巴拿着一把尖铁锹。哑巴、胡某某都是头部受伤,宋某某嘴部受伤了,还有曹某甲的妻子在地上坐着,有没有受伤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是谁打的。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就推着哑巴、胡某某不让他们到曹某甲家大门洞里。曹某甲家参与打架的我见曹某某手里拿尖铁锹了,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有拿木棒的、有拿锤子的,具体谁拿着什么说不上。胡某某是我挑担,我和曹某甲是乡亲关系。13、证人胡某乙证言:胡某某是我亲兄弟,我和宋某甲、宋某某是乡亲关系,宋某甲是胡某某舅子,宋某某和宋某甲是叔伯兄弟。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多,我在本村收水费时,走到曹某甲家时,看见有多人在曹某甲家大门口嚷嚷,我弟弟胡某某、胡某某媳妇宋某乙、宋某某、哑巴(宋某甲)在曹某甲家大门口吵嚷。后来曹某甲从家里出来,他身后还有好多人,曹某甲上前和胡某某撕闹起来,互相撕拽对方,曹某甲家里的其他人将哑巴撕拽进了大门洞西边,是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将哑巴拽进去的,哑巴被撕倒趴在地上,接着曹某甲的孙子曹某某他们就开始打哑巴,具体谁拿着什么工具打到了哑巴,怎么打的我没有注意,我就赶紧上前去拦,只记得拦了对方3、4名男子,不认识应该是外村的,只记得当时他们每人都拿着工具,有拿着木棍的,有拿着一把锤子的,曹某某拿着一把尖铁锹,在大门口那用尖铁锹朝宋某某劈了一下,宋某某朝后倒在了地上,宋某某起来后,我看见他的上嘴唇受伤了。后来对方拿锤子的男子将锤子扔出去了,曹某某拿着一块砖头从大门洞里面砸出来,砸到了胡某某头部,胡某某头部就流血了。14、证人宋某己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上午,我从家里走到村学校的时候看见曹某甲家大门口有很多人,见我们家的宋某某、宋某甲、胡某某、宋某乙在场,他们三人都受了伤。宋某某当时嘴部流血、胡某某脸部有血、宋某甲头部也流着血。他们打架是因为曹某甲的儿子欠我父亲的钱。15、证人宋某乙证言:曹某甲儿子曹某乙欠我爹钱,前段时间我爹去世和他们要钱,他们不给,我们就从曹某甲家扣了一辆手扶拖拉机和一辆电动三轮车。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我丈夫听见外面有人骂我丈夫胡某某,我们就出去了,曹某甲和他妻子拽着胡某某,我就去拉他们,我看见曹某某拳头打胡某某的胸部位置。后来我就给我叔伯哥哥宋某某打电话告诉他曹某甲家人找到我家把胡某某打了,事不算完,得找到他家去问问,我让他回来和我们一起去。这时曹某甲和他妻子一边往回走,一边骂,宋某丙推着曹某某先走了,我和胡某某在我家门口就说这事不能这么算了,得找曹某乙问问这个事。我也不知道宋某甲(哑巴)和他女儿什么时候过来了,接着我们就到了曹某甲家大门口,我就他家门口叫曹某甲家人出来说说为什么打胡某某,我连叫带骂。这时曹某甲夫妇俩就和我相互骂了起来,这时宋某丙从家里出来了,拦着我怕我打她父母。后来我就看见胡某某头上有血,曹某甲家里有人往外扔石头,我就在曹某庚家大门拿起砖头往大门洞里扔砖头,我用砖头砸了大门4、5下,我看见胡某某坐在曹某甲家门口南边墙根,头上流血,就赶紧去照顾胡某某了。看见宋某某在曹某甲家门口用手捂着嘴,嘴上有血,不一会公安人员和120急救人员就去了,120来了我才知道宋某甲头上也流血了,后来我就随胡某某、宋某某、宋某甲就到了县医院。我没有看见宋某甲、胡某某、宋某某的伤是谁打的。我们去曹某甲家时什么工具都没拿,我就和曹某甲夫妇骂了,还用砖头砸大门了。16、证人曹某辛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上午大概11点左右,我到曹某甲家东边饭店有事,到了饭店门口我看见曹某甲家门口有一群人,后来我就过去了,我看见一群人在相互对骂,后来就看见哑巴倒在地上,倒在曹某甲家大门洞里面。我看见宋某某也倒了,宋某某嘴部受伤了,胡某某头上有血,不知道是谁打的,我当时拦拿铁锹的曹某某了。1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2014年12月25日灵寿县公安局出具现场勘验笔录1份,制作现场示意图2张,拍摄现场照片10张,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院内东房墙边提起铁锹一把。(2)2014年12月25日,辨认人曹某某辨认出宋某某是被自己拿着尖铁锹追打的那名拿铁锤的男子;辨认出宋某甲是被自己拿铁锹砸伤的哑巴男子。2016年3月2日,辨认人曹某某辨认出2014年12月25日其打架使用的铁锹。18、鉴定意见:2014年12月31日灵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灵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胡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宋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19、书证:(1)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住院病历;(3)2016年2月9日灵寿县公安局出具抓捕经过;(4)调解协议和谅解书;(5)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20、物证:随案移交铁锹一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械将他人身体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与三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曹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合文代

审判员 李增福陪 审 员 苏晓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