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350号原告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解放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冯金平,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田喜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苑红梅
审 判 员 王树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