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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96号

申请人张周平与被执行人翟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周平,翟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96号申请人张周平被执行人翟永平申请人张周平与被执行人翟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原告返还被告张周平垫付金额24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永平已如数履行,申请人张周平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同列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