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异61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鑫奥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里19号北京方仕国际鞋城市场一层217-218。法定代表人章奥达,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章奥达,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785号裁决书,在执行李国峰申请执行北京鑫奥特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李国峰申请追加章奥达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李国峰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章奥达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国峰撤回追加章奥达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峰撤回追加章奥达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东奇
代理
审判员 贺宝刚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 员代 航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