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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38号

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冯大江、候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冯大江,候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38号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蔡都镇南环路重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郭丽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大江,男,45岁,汉族,地址:上蔡县。被告候小丽,女,45岁,汉族,地址: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大江、候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办收取433元,由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