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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889号

岳民与张英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民,张英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889号原告岳民,男,生于1960月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张英朝,男,生于1952年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民与被告张英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岳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民负担。

审判员  张润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