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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281号

陈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朱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3281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甲,;。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友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朱某乙。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的感情已日益淡薄,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解决婚生子朱某乙的抚养问题。

被告朱某甲辩称,离婚不便于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朱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被告赌博引发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有所淡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代理

审判员  杨友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潇潇(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