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5。
法定代表人:姚杰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方羽,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6118。
上诉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为1628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天歌
审 判 员 王 瑄
代理
审判员 林天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滢梁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