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234号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杨治海、崔文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杨治海,崔文军,黄瑞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杨治海。被执行人崔文军,农民。被执行人黄瑞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文军、黄瑞新、杨治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诚

审判员 刘启生

审判员 陈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