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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921号

万举毛与孙光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举毛,孙光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21号

原告:万举毛。

被告:孙光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举毛诉被告孙光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举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举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举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举毛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