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21号
原告:万举毛。
被告:孙光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举毛诉被告孙光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举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举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举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举毛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