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忠芳,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锐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佳莹,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俊顺,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董佳莹父亲。
上诉人戴忠芳因与被上诉人董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忠芳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忠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忠芳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戴忠芳负担。戴忠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叶红?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