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52号
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四明别墅园区会所。代表人:叶裕丰,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伟,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诉被告杨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0元,由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