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31-2号
原告: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方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忠。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016年2月3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吴林丹
代理
审判员 方卫娟
代理
审判员 宋乾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纪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