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57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行)。地址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姜希会,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姜文军,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禹城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姜希会、姜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禹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禹城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姜希会、姜文军的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荣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