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郑金龙,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孙丽英,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郑一兵,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隆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为銮,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金龙、孙丽英、郑一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21×××65上的存款984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张世健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俞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