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617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经营者胡海涛被告双桥区祥源快车快餐店经营者赵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诉被告双桥区祥源快车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由原告负担339.5元,退给原告339.5元。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