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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372号

衡秀兰与郑州同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秀兰,郑州同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372号原告衡秀兰,女,193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同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秀兰与被告郑州同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秀兰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秀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秀兰负担。

审判长  史艺娜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