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付亮,男,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王付亮与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皖1102执2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0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