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251号之一

王付亮与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付亮,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付亮,男,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王付亮与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皖1102执2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0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牛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