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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00240-1号

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静,陈细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002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静。被执行人陈细春。申请执行人李文静与被执行人陈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静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000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41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