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50号之二

漆会容、何文东与漆俊蓉、邓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漆会容,何文东,漆俊蓉,邓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0号之二

原告:漆会容,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何文东,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漆俊蓉,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邓小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漆会容、何文东诉被告漆俊蓉、邓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漆会容、何文东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漆俊蓉、邓小林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漆会容所有的奥迪牌川A×××××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漆会容、何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漆俊蓉、邓小林名下财产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原告漆会容所有的奥迪牌川A×××××车辆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方利敏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