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0号之二
原告:漆会容,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何文东,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漆俊蓉,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邓小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漆会容、何文东诉被告漆俊蓉、邓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漆会容、何文东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漆俊蓉、邓小林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漆会容所有的奥迪牌川A×××××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漆会容、何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漆俊蓉、邓小林名下财产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原告漆会容所有的奥迪牌川A×××××车辆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方利敏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