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603号原告武玉梅,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葛庆昌,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梅与被告葛庆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梅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玉梅以被告葛庆昌提交的保证书不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玉梅负担。
审判员 宫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