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灵犀,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悦,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
上诉人杨灵犀因与被上诉人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6582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
审判长,法官吴永杰、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灵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灵犀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灵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杨灵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
审判员 吴永杰
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