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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231号

杨灵犀与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灵犀,张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灵犀,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悦,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

上诉人杨灵犀因与被上诉人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6582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

审判长,法官吴永杰、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灵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灵犀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灵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杨灵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

审判员  吴永杰

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