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3民初299号

彭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299号原告彭某。被告石某。

原告彭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褚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石某系再婚,由于双方认识仅1个月就结婚,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石某脾气暴躁,横蛮不讲理,经常为家庭小事与彭某吵架,而且只要一吵架,石某就暴跳如雷,割腕自杀,然后就跑得无影无踪。石某还不懂得珍惜家庭,在家里不做事,只知道化妆打扮。结婚第二年彭某就提出了要离婚,但石某提出了无理的要求,而且以自杀相威胁,最后就不了了之。从2013年起,石某就独自外出打工,与彭某打电话也只是谈离婚的事情,现在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彭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1本,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石某辩称,结婚之前石某已经如实把自己的情况向彭某说了,但婚后彭某的家人在村里到处说石某没有子宫不能生育。石某并不是一个脾气暴躁的人,也并不是一个不做事只知道打扮的人,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彭某爱喝酒赌博,如果石某阻拦,彭某就大发脾气。石某还是很珍惜双方的感情,不想离婚。如果彭某坚持要求离婚,那么应偿还向石某娘家人借的30000元。石某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石某对彭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彭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彭某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彭某、石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3年起,石某就独自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彭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彭某、石某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矛盾的根源只是家庭琐事,这就更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鼓励帮助。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互相埋怨指责,只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误解和隔阂才能真正消除,不能将发生家庭矛盾的责任归咎于其中一方。彭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彭某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文奇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军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