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797号
原告:张永仲,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存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张高印,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张永仲诉被告张存号、张高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张永仲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2006年9月18日借款本金20000元。2016年5月17日,原告张永仲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仲承担,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2850元。
审 判 长 刘 涛
代理
审判员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永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