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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797号

张永仲与张存号、张高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仲,张存号,张高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797号

原告:张永仲,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存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张高印,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张永仲诉被告张存号、张高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张永仲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2006年9月18日借款本金20000元。2016年5月17日,原告张永仲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仲承担,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2850元。

审 判 长 刘 涛

代理

审判员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永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