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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454号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计学中、孙千珍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学中,孙千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李学军,局长。被执行人计学中,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被执行人孙千珍,女,1988年1月8日出生,农民,无业,住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计学中、孙千珍行政征收一案,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行执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青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