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肖凤军,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兰鹏宇,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孙德鑫,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肖凤军与兰鹏宇、孙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凤军依据(2014)敖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兰鹏宇、孙德鑫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