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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6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陈俊伟、赵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陈俊伟,赵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理人:覃志东,行长。

被执行人:陈俊伟。

被执行人:赵万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俊伟、赵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现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容 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