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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114号

吴晓慧与刘育红、李世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晓慧,刘育红,李世合,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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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慧。

被执行人:刘育红。

被执行人:李世合。

被执行人: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丽晶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花,经理。吴晓慧申请执行刘育红、李世合、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5)第148号裁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晓慧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将该案指定由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吴晓慧申请执行刘育红、李世合、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祎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