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慧。
被执行人:刘育红。
被执行人:李世合。
被执行人: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丽晶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花,经理。吴晓慧申请执行刘育红、李世合、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5)第148号裁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晓慧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将该案指定由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吴晓慧申请执行刘育红、李世合、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祎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