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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689号

周金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周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6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金贵,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周金贵在本市云岩区永乐路地税局门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1克毒品贩卖给王某时被当场抓获。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收缴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金贵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分别判处周金贵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周金贵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周金贵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指认毒品实物相片,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金贵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金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金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发开 关注公众号“”